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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級學校電費優惠入法、未申請增加用電設備除罪化
刊登日期:2011/1/04  | 新聞來源:經濟部能源局

立法院於100年1月7日及10日分別三讀通過電業法第65條、第106條及第62條至第64條修正。其中與民眾相關為將各級學校電費優惠入法及將私自增 加用電設備之行為除罪化,最大受惠者為各級學校及農漁民,估計台電公司每年將減少電費收益9億元,用戶也無需因未申請用電設備增加而被移送法院。

經濟部表示,考量教育對國民之重要性及基於照顧民生的立場,目前對學校電費已給予實質用電優惠。本次立法院通過的電業法第65條給予各級學校電價優惠,係將 經濟部對各級學校之用電優惠作法賦予法源,將利該項政策持續執行。經濟部將俟總統公布該修正後之條文後,儘速邀集教育部及台電公司擬訂相關優惠辦法,並據以執行。

能源局表示,另有關本次修正電業法第106條部分,因以馬力數或瓩數向台電公司申請用電的用戶,台電公司即以馬力數或瓩數多寡收 取固定費用,每月再依其實際使用度數,收取流動費用。倘用戶實際以裝設或使用較高馬力數或瓩數的用電設備,其本來因繳交較多之固定費用。而未申請增加馬力 數或瓩數之用戶,倘其繼續用電,於本次修正前,該等行為依法即屬竊電行為。過去常因用戶有該等情事,經台電公司提送法院,致爭議不斷。能源局表示,為解決 該爭議,台電公司自97年7月1日起,已不再受理裝置契約容量之新設用戶申請,改申請需量契約容量辦理,已可杜絕上述爭議發生。

基於行政 法除罪化原則及考量尚有用戶適用原電價制度,本次修正亦即不再將該等行為認為電業法上所稱之竊電行為,即可完全杜絕該等爭議。能源局表示,惟考量台電公司實質上仍有電費損失,故台電公司仍可對該等用戶追償3個月以上,1年以下的電費損失。倘用戶能實際舉證其實際未申請用電時間於3個月以下,台電公司將可再 依個案予以認定及追償電費。

能源局表示,現行一般家庭用戶僅計收流動電費,也就是是以實際用電度數來計收電費。其中僅規定每月底度為20 度,亦即用電不及20度者,以20度計收。該20度之計費係屬目前電價結構中最低價格之收費級距,且已多年未予調整。以每月20度計,目前每月僅42元, 且維持夏月及非夏月單一均價。以實際成本計算,均已超過該金額,且如果用戶的實際用電度數超過20度,就以實際使用度數來收取,並沒有額外再收取其他費 用。本次電業法第62條至第64條的修正即將該現行作法入法,亦是對用戶合理支付電費的保障,一般用戶的電費支出也不會因本次修正有任何影響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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